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權代 理 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陳璿伊律師相 對 人 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佳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檢查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徵收費用1,000 元,茲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