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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吳家翔

吳家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香等間本法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6679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前以台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2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其執行名義,向本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法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66797 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惟其已對上開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起再審之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再易字第109 號再審之訴事件審理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提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本法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66797 號強制執行程序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除向本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外,另於台灣高等法院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有本院依職權於司法院法學檢索列印台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708 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上開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66797 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 年度再易字第109 號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本院即無庸審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本件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