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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6號聲 請 人 余文彬會計師相 對 人 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權宸相 對 人 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精研機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