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相 對 人 林金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00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8 期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 年度甲類第1 期中央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前遵本法院90年度全五字第308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325,000 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3年度甲類第3 期債票,以本法院90年度存字第2009號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公債到期,再聲請本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251號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確定,並以面額40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 期中央登錄債票變換提存物(提存案號:93年度存字第2829號)在案。因前開提存之債票即將屆期,再聲請本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確定,並以同面額即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8 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本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1001號)。又因前開公債到期,再茲聲請本院准予變換提存物(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 年度甲類第1 期中央登錄債券)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並提出本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1001號提存書為證,本院調閱90年度裁全字第3086號、90年度存字第2009號、93年度存字第2829號、100 年度聲字第69號、100 年度存字第1001號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