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曲陽照即 原 告上列聲請人與楊淳榛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當初請求裁判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4,370 元,繳納裁判費7,380 元,於民國103 年1 月9日修正請求金額為194,624元,請求退回溢收之裁判費。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714,370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714,370 元,原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繳裁判費7,820 元,並無違誤,聲請人主張訴訟費用溢收,尚非有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至於審理中聲請人減縮訴之聲明為194,624 元,與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無影響,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