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許賢丁被 告 廖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之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062 元【計算式:(220 地號土地部分:895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2911元×109 ÷20000 =745862元)+(5201建號房屋部分:
課稅現值為130200元)=876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