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楊武雄原 告 黃邱來玉原 告 黃元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慶輝間請求返還售屋盈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㈠原告楊武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17,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
㈡原告黃邱來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97,3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㈢原告黃元靖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12,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