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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楊武雄原 告 黃邱來玉原 告 黃元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慶輝間請求返還售屋盈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㈠原告楊武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17,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

㈡原告黃邱來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97,3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㈢原告黃元靖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12,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案由:返還售屋盈餘款
裁判日期:201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