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江惠宜被 告 桃園潤泰大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維揚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676,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嗣原告於本院裁定命其依限補繳裁判費用後,具狀撤回訴之聲明第一項即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部分,致訴訟標的價額減縮為26,000元,爰予裁定更正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