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許志銘被 告 謝穠謙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穠謙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

3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請求被告為金錢給付,應具體敘明請求之金額若干;另起訴狀中所載確認非公司負責人部分,應具體陳明公司名稱及所確認者究為何法律關係不存在(如: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或其他),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