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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陳光秀被 告 陳展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展間請求確認盜賣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裁判日期:201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