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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0號原 告 陳光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展間請求確認詐欺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謂:「陳展所控之『詐欺林維燥3000萬元、侵奪統實公司上億財產』等二事,為不存在、為非事實」等語,原告之真意是否為:「請求確認原告與林維燥、統實公司之間並無3000萬元及上億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二、如是,則本件為何不直接以林維燥、統實公司為被告,並請求確認與其等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而反倒是以陳展為被告?

三、所謂侵奪統實公司「上億財產」之確定金額究為多少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日期:201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