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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鄭玉村被 告 李昭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