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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東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璟華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被 告 葉雲程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雲程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25,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0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裁判日期: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