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莊尚武
紀經朗呂素雲呂錦淑劉倢利劉承勳廖信傑被 告 經貿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振水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6 個停車位,依原告陳報每個車位交易客觀價值
100 萬元計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