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1號抗 告 人即再審原告 吳進堂相 對 人即再審被告 姜鴻鈞
姜鴻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並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
4 月29日本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註:抗告人誤載為聲明狀及上訴人)。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