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鑫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郎被 告 福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騰昱被 告 宜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朝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8,2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