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郭美卿被 告 陳清國被 告 陳清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