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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景福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阿朝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裁判日期: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