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吳天銘被 告 紘映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被 告 羅文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為其所有坐落於桃園縣桃園市○○段○○○ ○○○○ ○○○○ ○○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價額為據,並據原告陳報系爭建物之價額約為新臺幣( 下同)2,800,000元,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00,000 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