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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何永代被 告 輕井澤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金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議記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依法影印給付民國103 年1至4 月份之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而原告為被告社區之住戶,係屬於利害關係人,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得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之財務報表、會議紀錄,是原告係請求被告依法履行一定之行為,故本件訴訟標的不具財產權之性質,係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案由:給付會議記錄等
裁判日期:201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