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聯合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有福原 告 興福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翁美顏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聯合資源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03,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又原告興福企業社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