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被 告 張麗華即游張麗華
陳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1,07
9 元(即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