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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6號原 告 比菲利國際美學診所法定代理人 陳永權原 告 中壢比菲利國際美學診所法定代理人 劉鎮鯤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被 告 張采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登報道歉,聲明第3 項請求召開記者會,並於東森新聞台播放道歉啟事,暨聲明第4 項請求於Facebook刊登道歉啟事等,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