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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活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瑞明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陳冠州律師被 告 自然規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貴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禁止被告使用附表所示之條碼。三、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頭版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核其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均屬財產權訴訟,且所請求之經濟上利益並非相同,各自獨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聲明第一項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 萬元,第二項關於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部分,因該訴訟標的價額難以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定之,是聲明第1 、2 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4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另聲明第3 項請求於新聞媒體刊登道歉啟事等,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