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王振中被 告 永聖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移轉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電信)之1 萬股,然東森寬頻電信現已更名為「亞太電信」並於民國97年公告「因減資致原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換發50
0 股,減資比例為50% 」,是原告請求移轉之東森電信1 萬股現已因減資而僅剩5000股,再按臺灣證卷交易所103 年9 月16日(即原告起訴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8.15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50元(計算式:5000股×18.15 元=9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