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滿等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14,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