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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沅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宗維被 告 沅進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煌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1,5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