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飛士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硬國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被 告 滿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生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第一項係本於解除契約後請求被告返還機器設備之回復原狀請求,其訴之聲明第2 項、第
3 項部分則係本於解除契約、標的物返還後,機器設備價值減損及造成原告營業上損失,應屬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僅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