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李靜芬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被 告 何俊情
李稼琳李稼璐李稼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