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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李鴻鉅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曾政祥律師潘宜婕律師被 告 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被 告 陳遠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001萬元,而擔保物之價額為3,401,666 元(計算方式:67.41 ×42,600〈土地公告現值〉+530,000 〈建物課稅現值)=3,401,666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1,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