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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5號原 告 魏傅秀屘

陳嘉翊被 告 皇家大庭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忠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區分所有權人訴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故應認係財產權之範圍,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