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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5號原 告 向詠強被 告 陳瑞宏

周陳美如周佩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陳瑞宏、周陳美如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信託關係不存在;㈡被告陳瑞宏、周陳美如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8年6 月17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信託登記塗銷;㈢確認被告周陳美如、周佩潤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確認周陳美如、周佩潤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 年5 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故本件應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標的物之實價登錄資訊,如附表一編號1 、5 之房地於103 年5 月之交易總價為新台幣(下同)

415 萬元,編號2 、4 之房地於103 年5 月之交易總價為535 萬元,編號3 之土地於103 年5 月之交易總價為150 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