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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李怡慧被 告 施立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立德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暨第三項之經濟利益相同,故就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裁判日期:201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