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79號原 告 宋智瑋特別代理人 陳信憲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被 告 宋立銓被 告 陳智宇被 告 艾履瑛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 告 胡玉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因被告陳智宇未經合法代理,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30 日下午2時於本院家事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