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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6號原 告 簡銘月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被 告 賴文創訴訟代理人 賴漢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6 月3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裁判日期: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