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 告 高培晉被 告 福康牙醫診所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川被 告 宋鴻鈞上列當事人間更正病歷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宋鴻鈞係被告福康牙醫診所之股東及從事醫療業務之診治醫師,理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對於病歷個人資料當合法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之損害。然被告為達虛報診療項目詐欺健保醫療費用之目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在原告之女高子婷之病歷上登載實際上並未執行之「DX:46(MO)齲齒(5210)TX:後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等語,再持該等不實之病歷,據以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醫療費用,而有業務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使中央健康保險署陷於錯誤,乃支付健保醫療費為其不法之所有,致詐欺健保費用得逞,而涉及刑法罪嫌。被告上開之舉,已非記錄醫療專業對病人病情之診斷和處置完整性之病歷,足以生損害當事人無法回溯治療過程之忠實病史歷程記錄權益,顯係直接故意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之規定,原告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關於請求更正之規定請求更正,且一併書面通知原告及如附表所示曾提供利用之對象為更正真實性病歷之內容,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負責將不法利用原告病歷內容,應更正為正確病歷內容,一併書面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更正為真實病歷內容。(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無須就其內容有無理由為判斷,逕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於具體訴訟,具備當事人之資格,因而得受判決者而言,亦即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應為訴訟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主體,或就該訴訟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處分之權能者而言,其當事人始為適格。再按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而此項當事人適格之欠缺,縱令可以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9條之規定,法院未定期命其補正,亦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係主張原告之女高子婷遭被告侵權行為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更正病歷,並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則原告顯非為訴訟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主體,得提起本件訴訟者,應為原告之女高子婷,縱令高子婷(00年0 月00日生)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訴訟能力,亦僅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原告以其女高子婷受損害而逕以原告本人名義提起本件訴訟,參諸前揭說明,其當事人顯非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則其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之訴為顯無理由,是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更正病歷等訴訟,難謂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附表:
┌────────────────────────┐│被告更正為正確病歷內容後,應一併書面通知之對象 │├──┬─────────────────────┤│編號│受通知單位 │├──┼─────────────────────┤│01 │監察院 │├──┼─────────────────────┤│02 │法務部 │├──┼─────────────────────┤│03 │行政院政風處 │├──┼─────────────────────┤│04 │衛生福利部 │├──┼─────────────────────┤│05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06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07 │桃園縣衛生局 │├──┼─────────────────────┤│08 │中央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各科 │├──┼─────────────────────┤│09 │中央健保署各分區違規查處任務小組 │├──┼─────────────────────┤│10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1 │桃園縣牙醫師公會 │├──┼─────────────────────┤│12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13 │李永然律師事務所 │├──┼─────────────────────┤│14 │汪紹銘律師事務所 │├──┼─────────────────────┤│15 │浩理律師事務所 │├──┼─────────────────────┤│16 │言明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