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益郡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景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婉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3 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25,260元、26,002元,合計51,2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