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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80號上 訴 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被 上訴人 林永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8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6390元,尚不足660 元。復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57萬4000元(648,999-74,999=574,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綜上合計,本件應徵訴訟費用1萬

80 元(660+9,420=10,08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