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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7號原 告 桃裕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政翰被 告 李文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