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訴訟代理人 蔡琦秋被 告 呂芳宜
呂昕儒即呂芳模之繼承人呂杰翰即呂芳模之繼承人呂晟毓即呂芳模之繼承人宛志美即呂芳模之繼承人許錦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