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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2號原 告 代天殿靈雲宮法定代理人 陳傳英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被 告 林永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071號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裁定命在該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071號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裁判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