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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 告 李素貞被 告 吳順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萬里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款
裁判日期: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