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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8號原 告 呂維泓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萍、許瀞鎂、林玉玲、門宇庭間請求分配賸餘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不足之12694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裁判日期: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