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 品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河被 上訴人 馬國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託銷售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