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7號聲 請 人 陳上清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0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就本院民國104 年1 月21日所為103 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伊提起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77,581 元,並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抗字第607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為81,027元,依此,伊僅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是本件裁判費即有溢繳情形,爰請求退還裁判費57,618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而就第一審判決不利於聲請人部分之上訴利益為81,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聲請人原繳納59,118元,溢繳57,618元准予返還,聲請人聲請發還溢繳之裁判費,於法有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