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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訴訟代理人 徐偉禎被 告 徐圓妹

張嘉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1,494 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向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劉君儀送達並經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裁判日期:201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