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吳昭明被 告 游青陽(原名:游錦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294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1 年度附民字第36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在自由時報D套全國版其他版位,以高八公分乘寬八公分之篇幅,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
⒈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負擔費用,將如起訴狀
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臺灣自由時報黑白版廣告內頁4分之1 版(高17公分、寬12公分)連續7 日。(見本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25 號卷第2 頁)⒉嗣原告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更正上
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之內容及字體大小,照實複製,刊登於臺灣自由時報,發行全國之全頁廣告(D 頁數不拘)的4 分之1 版面(高26公分,寬17.5公分),連續刊登7 日。(見本院卷第27、28頁)⒊嗣原告於103 年5 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更正上開
聲明中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之刊登版面及篇幅為,臺灣自由時報A套、其他版位、全國版半十批(高24公分,寬17.5公分)。(見本院卷第37頁)。
⒋核原告上開所為並非變更訴訟標的,乃係就新聞紙之版面、
刊登篇幅、刊登內容補充其事實上之陳述,要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明知原告於雅虎奇摩「知識+」網站以「天心易學《奇
門梅花神數》龍珠子」之暱稱為網友測字解答,竟於100 年12月28日9 時40分38秒前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住處,於雅虎奇摩「知識+」網頁見有以匿名者發問「算命區的大師怎麼會有【膿豬VS龍豬】呢?有人可以告訴我嗎?」,竟以「貼鑫屁學〈肛門菊花神術〉膿豬≒…」之暱稱(下稱系爭暱稱)公然侮辱暱稱為「龍珠」之原告,並在上開網頁發表如附件二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藉以侮辱原告,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被告因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101 年度易字第1294號判決有罪在案。為此,原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
⒈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將如附件一之內容刊登於臺灣自由時報A套、其他版位、全國版半十批(高24公分,寬17.5公分),連續7 日。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㈠我國法律並未規定任何人不得與其他人同名或相似名稱,且
任何人都可以分辨被告在網路上之暱稱,被告亦無直接辱罵原告,僅係將「濃」字誤輸入為「膿」字。又所謂「貼鑫屁學…」乃係被告帳號,可見係被告之自稱,且由被告於帳號自我介紹欄之說明可知,此乃係被告以開玩笑之角度針對自己。被告所使用之「≒」符號實係易學符號,現被用於數學領域中的約等於,原告其實了解被告之意思,僅係假裝不懂而用一般人不理解之角度指控被告毀謗。系爭文章並非被告文章全文,於系爭文章第18行「…所以我才回答。」後有一大段文字消失不見,被告僅記得有一段網址,其內容即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卷第13頁至24頁,且系爭文章中對被告之理論有舉證網址,可見被告所稱之福獸等說法並非虛構。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上開暱稱張貼如附表二所示文章等情,
為被告所不否認,且被告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易字第1294號判決認定被告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處拘役55日,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一節,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案件卷宗核閱所附卷證無訛。
㈡被告辯以:上開暱稱係被告之自稱,並非辱罵原告,且文章
中遭原告刪除一段網址,內容詳如被告於刑事案件上訴狀所附資料等語。查,被告所使用『貼鑫屁學〈肛門菊花神術〉膿豬≒』之暱稱,固與原告所使用之「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暱稱諧音,且用字不雅,惟被告係用以自稱,而非指述原告,又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稱其使用這個名字,是要和原告在命理回答的能力上做一個比較等語(見本院刑事庭易字卷第82頁),可見被告係為與原告在易學領域對照、較量,故以此暱稱發言,使他人足以辨認其與原告之不同但又有與原告競爭之意味,雖有其針對性,並有插科打諢,引人發噱的意圖,可能導致原告不快,但難認有造成貶抑原告社會評價之影響,原告主張被告使用此暱稱有公然侮辱或侵害其名譽等情,尚非可採。次查,系爭文章中,被告先陳述奇摩知識測字網頁上多有自問自答之情形,接著批評「龍珠」之名字不祥,取名之人沒知識、沒常識又不看電視,又陳述「膿豬」不是罵人、「龍珠」才是在罵人,最後結論又表示有人作賊心虛的人、利用測字發問題罵人的地雷,其要以司法方式解決,揪出搞自我膨脹造神運動之人等語,依其文字敘述之前後脈絡,明顯指攝「龍珠」有「自問自答」、「作賊心虛」、「利用測字發問題罵人」、「搞自我膨脹造神運動,此部分言論公開於網際網路,可由第三人觀覽,已足使一般人特定被告所指之對象即為原告,並對原告之專業、人格聲譽產生懷疑,對於原告之人格評價均造成負面貶抑,實足使原告之名譽因此遭受損害甚明。至於,被告辯稱系爭文章中遭原告刪除一段網址,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又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可採,況依被告所提出於台灣高等法院之資料,該網址連結之網頁係顯示100 年12月26日被告與他人在網頁之對話、爭執,無從作為被告於系爭文章攻擊影射原告之正當理由,被告所辯核非可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前揭時、地,張貼系爭文章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顯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而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於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堪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為二專畢業,前經營出版社,退休後投資營造廠,名下有不動產、汽車,合計現值為60餘萬元;被告則為高職畢業,現開設命相館幫人算命,每月收入約1 萬多元,名下則無財產,已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被告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25號案件中之陳述為憑(此案為兩造間另一妨害名譽損害賠償事件,見本院卷附該案判決書),復有兩造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再斟酌現今網路發達、資訊流通快速無遠弗屆、但亦隨時更新容易讓人遺忘,而兩造因網路上言論涉及妨害名譽事件多起,被告本次發文傷人固有侵害原告之名譽,然被告之暱稱本具有針對性,一般人一望可知被告對於原告向有敵意,是被告攻擊原告之文字可信度降低,堪認原告所受損害有限,認精神慰撫金以1 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參以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亦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既對原告有妨害名譽等犯行之刑事犯罪,並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為填補原告精神上與名譽上之損害,匡正視聽,認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登報,以回復其名譽,尚屬適當之處分,爰判命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道歉啟事內容以高8 公分乘寬8 公分之篇幅,刊登在自由時報D套全國版其他版位1 日,逾此部分,本院認非屬適當,核無必要。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定明文。本件為侵權行為之債,兩造自無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原告主張被告應自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上規定應屬有據,被告係於102 年12月12日收受附民起訴狀(見附民卷第13頁)。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上揭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101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在自由時報D套全國版其他版位,以高8公分乘寬8 公分之篇幅,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就主文第1 項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至主文第2 項部分,雖屬非財產權而涉訟,惟性質上尚非「意思表示」,仍屬作為給付判決,原無不得依聲請宣告假執行,嗣再考諸將未確定之判決所認定之侵害情事,以假執行方式逕予刊登新聞紙,未來判決有變更情事,損害難以估計彌補,因此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附件一:
┌────────────┐│ 道歉啟事 ││本人游青陽(行運堂命相館││)在奇摩知識+ 網站張貼發││表不實指摘足以毀損『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台中吳昭明先生名譽的││言論,深表歉意,特此鄭重││道歉。 ││ ││道歉人:游青陽 ││遵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2 號民事判決刊││登 │└────────────┘附件二:
算命占卜,科學新知,人爽路雷夢,不爽插替貢。天有喜怒不常,人有善惡難辨;地有反覆無端,你有我來解答。切記東周春秋,孔夫子丘云:『德行恆易以知險,德行恆簡以知阻。能說諸心,能研諸慮。變化云為,吉事有祥,象事知器,占事知來。天地設位,聖人成能。人謀鬼謀,百姓與能。變動以利言,吉凶以情遷。是故愛惡相攻而吉凶生,遠近相取而悔吝生,情偽相感而利害生。將叛者其辭慚,中心疑者其辭枝,吉人之辭寡,躁人之辭多,誣善之人其辭游,失其守者其辭屈。』打油詩來一遍:屁聲響亮人忌妒,開心發問責任無,投票欽選隨你便,不爽的人就是豬!真心回答誠意足,不管是否分身術,助人人助富知識,管它是龍還是豬。我是當事人,當然由我來解答。奇摩知識的測字素來有自問自答的問題存在,尤其是有某一兩個突然冒的人,又經常被選上最佳解答之後,就會冒出發問者藉故羞辱那一兩個突然冒出來的人所回答的內容,卻盡力吹捧特定某個人的答案。這種情況在奇摩知識已經不知道發生幾次,當然沒有人可以明白到底是誰在惡搞,慢慢的被羞辱的人,也會盡力反彈,自然就會有帶影射性的發問。那一個發問的人,只是因為好玩誤觸地雷,被作賊心虛的人盯上,所以我才回答。因為很多人不知道,其實龍珠兩個字,在古代不可以隨便取這樣的名,這是會被殺頭的。所以表面上都是好像很好的名字,實際上卻是會給親族帶來不幸的名字,所以古代除了人以外,連所有動物的種類名稱都會刻意閃過龍這個字,以免觸犯朝廷,導致取名的人牽連全族。到了現代,龍被證實是古代虛構的物種,而且因為西方文化的稱呼進入,龍便成為寵物或低下的動物甚至是禽或者是獸的種類名稱。龍珠兩個字便自然的成為一句罵人用的隱喻辭彙,只是有許多不懂的人,會認為這名字好,尤其是沒知識、沒常識又不看電視的人。我在回答後,收到對方告訴我,他根本沒有要罵任何人的意思,但是他這樣發問,反而會引來作賊心虛的人,把無意義的問題刻意扭曲而且擴大解釋成不好的意思。我便告訴他,我的回答只是為了讓雙方緩頰,同時提醒所有的人,很多時候不了解真正意思時,罵人的會被人誤會成稱讚,稱讚人的反而會被人誤會成罵人。
像膿豬兩個字,濃有聚集的隱喻意思,一開始輸入的是濃,只是輸入法陰錯陽差變成膿,豬從古代就是代表福獸,濃豬兩個字的隱喻就是聚集福氣,可是很多沒知識沒常識連電視都不看的人,就會認為這是在罵人,反而膿豬兩個字不是在罵人,龍珠兩個字才是在罵人。發問的人隨後順我的意思再針對我回答,也是要閃避那位作賊心虛的人,不讓這一個無心的插柳,變成莫名奇妙的爭執。我回答後,也剛好踩到奇摩知識問答傳說中,利用測字發問題罵人的地雷,為了揪出這個人,我決定用司法解決這個事情,如果證實是奇摩知識裡面的某位回答者,我會公開他的資料,讓所有的人都知道,有人用這種方式在搞自我膨脹的造神運動。
打油詩再來一遍:屁聲響亮人忌妒,開心發問責任無,投票欽選隨你便,不爽的人就是豬!真心回答誠意足,不管是否分身術,助人人助富知識,管它是龍還是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