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04號原 告 游麗芳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被 告 名第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孟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對下列事項表示意見:訴外人湯國盛於民國85 年間受分配中壢名第大廈社區之3戶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559號3樓及559號6樓之3(見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550號卷第139頁至第141頁之使用執照;本院卷㈠第322頁、第323頁之85年1月13日A棟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嗣湯國盛原所有之前揭3 戶建物所有權已分別移轉,目前上開環北路561 號建物所有權人為訴外人陳韻如、559 號3樓建物所有權人為原告、559號6樓之3建物所有權人為訴外人吳美英(見本院卷㈠第76頁、第77頁之區分所有權人明細),請說明湯國盛繼承中壢名第大廈之地下1、2 層4個停車位,於其上開建物所有權移轉時,上開

4 個停車位之使用權有無一併移轉予後手(使後手取得使用權)?上開3 建物所有權人各係取得幾個停車位之使用權?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陳振嘉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裁判日期: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