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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69號原 告 曹毅訴訟代理人 李培綜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芝玲間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6.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亦有規定。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中並未詳細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於法尚有未合,且依上規定,此乃屬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