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7號原 告 王芳蓮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余振國律師被 告 劉永銘

劉文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62 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以本件暫無訴訟實益據以撤回訴訟,本院為兼顧其撤回訴訟所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日期:2014-06-20